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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占用绿地纠纷

发布时间:2018-04-03   阅读:1303次

    夏某系某小区业主,购买房屋位于一楼楼层,其擅自改变阳台方位,并占用一定的绿地,物业公司两次发通知予以制止,夏某拒不拆除,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:夏某改变房子结构,占用绿地,侵犯公共利益,判决要求夏某恢复原状。

    分析:业主如果对其所有的露台进行扩建等,首先,要进行相应的行政规划审批,应保证并非违法、违章建筑。其次,业主虽然对其专有部门享有专有权,但专有部门在整体当中,局部不能脱离整体,不能危害整体,所以要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。最好能够在管理规约中予以约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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